2021年至2023年的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依据不充分,导致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高宏彪、总经理黄维正、董事会秘书许丽、财务总监黎巧元对公司上述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高宏彪、黄维正、许丽、黎巧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意识,切实提升投资管理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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