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姚涞成诉诸亿伟,竺文斌,竺龙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2民初20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UTHARITH PRUM(美国):本院受理原告沉小怡与被告RUTHARITH PRUM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2民初314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沉小怡与被告RUTHARITH PRUM离婚。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沉小怡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沉小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二十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编号:[2024]104号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左右擅自占用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永阳社区5094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房、房屋、硬化水泥地坪。经勘测,该宗地中建设用地5090平方米、耕地4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滁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04号),并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将罚款缴纳至滁州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滁州市财政局:3897)。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李松、朱荣华;电话;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编号:[2024]103号安徽沐源亿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左右擅自占用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永阳社区9791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房、房屋、硬化水泥地坪。经勘测,该宗地中建设用地974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1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滁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 103号),并于当天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将罚款缴纳至滁州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滁州市财政局:6448)。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李松、朱荣华;电话;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
王振会、张日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0月24日,依据让政征补决字第[2020]1号补偿决定及补正通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黑0604行审4号)将应给付您的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92436.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贰仟肆佰叁拾陆元整)提存于我处提存账户。请您于2029年10月23日之前,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我处领取上述征收补偿款。如在此日期之前不领取上述款项,我处将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我处地址:大庆市让胡路新城街让胡路区行政服务中心北门三楼,电话。
卞丽华(中国公民身份号码:310109********6025)、陈国飞(中国公民身份号码:310230********4995)、陈振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310230********4976)的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以及对前述民事主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上海和姿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于2025年1月11日将其股东所享有缴纳注册资本98万元、102万元的债权及其法定利息债权(以注册资本98万元、10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计算至实际完成缴纳注册资本日)和前述全部债权的法定连带债权等从权利,概括转让给受让人高娟(中国公民身份号码:310230********2321),并截至2025年1月11日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从而受让人高娟于2025年1月11日概括取得前述全部债权。
叶国坚(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受理上海印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叶国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7日9时15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第一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兴路1000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顾曼娜(中国香港)、刘金樱:本院受理顾娌娜诉顾曼娜、刘金樱共有、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顾曼娜、刘金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等。刘金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顾曼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第33法庭(1406)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宗林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两份,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510060518,金额5318.00元;票据湘财通字(2020),票据号码3510030108,金额5318.00元,声明作废。
王小峰、史文丽(被申请人):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云中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小峰、史文丽、大同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小峰、史文丽公告送达(2024)同仲裁字第04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王小峰、史文丽到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联系电话。
汪洋、肖艳丽、汪宋成:本委于2024年8月13日受理的申请人湖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争议一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3553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武仲裁字第00000477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陈天顺、李宏维:本会于2024年4月30日受理的申请人湖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方以及王四清、韩桂枝担保追偿权纠纷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1841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武仲裁字第000004881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粤2071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对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5)粤2071破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现依法公告如下:一、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10日前向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方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18号紫园写字楼9层,陈小姐:、吴小姐:)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2025年3月10日前向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管理人接管时向管理人移交;(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3月19日上午9时在该院第9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中山市英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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