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付完款后,对方拒不开发票,导致付款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对方(俗称“告他”)吗?本文通过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说明。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钢材,总价200万元。A公司收到货后按约定支付了货款,但B公司却迟迟不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多次协商无果后,A公司计划向法院起诉。
关于开具发票争议,实务中有不同做法,有些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于出卖方的从合同义务,该义务的违反导致买受人无法最大限度的实现合同的目的,故而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受人可以针对未开具发票提出诉讼请求。
目前,更多的法院是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的。另外,2022年1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付款方可整理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资料,以证实支出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从而争取所得税方面的税前扣除。具体资料包括: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注:尚未实施)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义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义务或者赔偿因怠于履行该义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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