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4-12-27 14:19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控制度机制,强化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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